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彤程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基金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基金会将根据制度的要求,切实开展各项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项目、重大事件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开事宜。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坚持真实性、准确性、系统性、及时性和规范性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实行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信息披露。
第六条 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管理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重大事件及年度大事记等。
第七条 临时披露的信息包括:新闻和活动信息、项目动态信息、突发灾难紧急救助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公告、临时财务信息等。
第八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与基金会合作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基金会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 基金会网页或公共网络平台;
(二) 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三)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 定期信息以半年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信息随时披露,救灾信息根据民政部要求即时披露。
第十一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二条 接受并答复捐赠人查询。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基金会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上海彤程公益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