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动员、组织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上海彤程公益基金会有关活动,规范上海彤程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活动,促进基金会的发展,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上海彤程公益基金会的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建档,不计物质利益,基于信念、爱心和责任,自愿参加上海彤程公益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与活动,并自愿为上海彤程公益基金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个人或团体。
第二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认同本基金会的章程、宗旨、理念、精神和原则;
(五)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三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本基金会提供的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优先获得本基金会和本基金会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对本基金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获得“彤程公益志愿者证书”;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二)了解过上海彤程公益基金会的相关内容,并认同上海彤程公益基金会的宗旨、理念、精神、原则,遵守本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或违背本基金章程、宗旨的活动;
(三)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维护本基金会和志愿者形象;
(四)服务时,应尊重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本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的加入申请。志愿者可通过本基金会网站、微信平台、或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本基金会索要申请表,通过电子信箱或直接在信息平台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六条 本基金会负责公开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七条 在履行志愿者服务之前,本基金会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或承诺书,以保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九条 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的服务。
第十条 志愿者管理
(一)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备案;
(三)对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一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基金会对其进行岗前的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进行培训、辅导;
(三)针对以完成某一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志愿者设计的专业性培训。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办法:
(一)获得本基金会颁发的“彤程公益优秀志愿者”证书;
(二)将志愿者的表现在本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三)本基金会作为公益性组织,可作为在校生实习基地,并为志愿者做出实习鉴定。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彤程公益金会。